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寺廟登記規則 第11條

寺廟於通告後,逾期延不登記,及新成立之寺廟,不聲請登記者,應強制 執行登記,如無特殊理由,並得撤換其住持或管理人。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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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