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寺廟登記規則 第8條

經辦寺廟登記機關,應置左列各表證執照: 一、寺廟概況登記表。 二、寺廟人口登記表。 三、寺廟財產登記表。 四、寺廟法物登記表。 五、寺廟登記證。 六、寺廟變動登記表。 七、寺廟變動登記執照。 上列各表證執照長寬尺度,應依照內政部所頒式樣,由經辦機關印製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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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