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寺廟登記規則 第7條

經辦寺廟登記之機關,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 府。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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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