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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以外文本申請實施辦法
› 第2條
專利以外文本申請實施辦法 第2條
本法
第二十五條
第三項、
第一百零六條
第三項及
第一百二十五條
第三項所定外文本,其外文種類以阿拉伯文、英文、法文、德文、日文、韓文、葡萄牙文、俄文或西班牙文為限。 不符前項規定者,專利專責機關應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並以補正之日為外文本提出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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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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