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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以外文本申請實施辦法 第4條

發明專利以外文本申請者,應備具說明書、至少一項之請求項及必要圖式。 新型專利以外文本申請者,應備具說明書、至少一項之請求項及圖式。 設計專利以外文本申請者,應備具圖式,並載明其設計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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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三項、第一百零六條第三項及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三項所定外文本,其外文種類以阿拉伯…第3條同一專利申請案有二以上之外文本者,以最先提出者為準。如申請人聲明以後提出之外文本為準者,以後…第5條(刪除)第6條本辦法自本法施行之日施行。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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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