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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再保險業財務業務管理辦法 第3條

專業再保險業辦理再保險分入業務、分出業務及限額再保險或其他以移轉、交換或證券化等方式分散保險危險(簡稱新興工具)之非傳統再保險所須提存各種準備金,除特別準備金依第四條第六條辦理外,其餘適用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五條第四十七條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五條之規定。 本辦法所稱自留業務,指專業再保險業辦理再保險分入業務,扣除再保險分出業務後之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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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