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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爆竹煙火施放作業及人員資格管理辦法
› 第7條
專業爆竹煙火施放作業及人員資格管理辦法 第7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施放人員應暫時停止施放行為,至情況改善為止: 一、施放前,發現安全防護措施不足或不符合許可之安全防護措施。 二、與施放作業無關之人員進入安全距離內。 三、現場風速持續達每秒七公尺以上。 四、大雨、雷電等天候不良狀況發生或有發生之虞,足以影響施放安全。 五、現場或附近發生火災、天災等其他重大意外事故,致生危險。 六、其他有立即發生危害之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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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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