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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爆竹煙火施放作業及人員資格管理辦法
› 第8條
專業爆竹煙火施放作業及人員資格管理辦法 第8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命負責人或施放人員終止施放行為: 一、有發生前條各款所列情事,且情節重大,未暫時停止施放。 二、未依許可之施放時間、地點、種類、數量或來源進行施放。 三、施放現場進行火藥填充作業。 四、施放之專業爆竹煙火為非法爆竹煙火工廠製造。 五、施放造成人員傷亡。 六、發生不正常施放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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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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