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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第24條

第 三 章 內部控制制度之查核 › 第 二 節 自行查核及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應建立自行查核制度。各業務、財務、資產保管及資訊單位應每半年至少辦理一次一般自行查核及一次專案自行查核。 各單位辦理前項之自行查核,應由該單位主管指定非原經辦人員辦理並事先保密。 第一項自行查核報告應作成工作底稿,併同自行查核報告及相關資料至少留存五年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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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行查核及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的其他條文

第25條內部稽核單位對金融檢查機關、會計師、內部稽核單位(含母公司內部稽核單位)與內部單位自行查核所…第26條專營電子支付機構總經理應督導各單位審慎評估及檢討內部控制制度執行情形,由董事長、總經理、稽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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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