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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第25條

內部稽核單位對金融檢查機關、會計師、內部稽核單位(含母公司內部稽核單位)與內部單位自行查核所提列檢查意見或查核缺失及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所列應加強辦理改善事項,應持續追蹤覆查,並將其追蹤考核改善情形,以書面提報董事會及交付監察人或審計委員會,並列為對各單位獎懲及績效考核之重要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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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