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 第36條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第36條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之風險控管機制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建立防範詐欺控管機制,以維護交易安全並控管詐欺風險。 二、建立作業程序之檢查及控管機制,並建立資訊安全防護機制及緊急應變計畫。 三、建立使用者及特約機構管理機制。 四、建立業務或財務顯著惡化之退場機制。 五、建立支付款項管理機制。 六、建立使用者及特約機構身分確認機制。 七、建立使用者及特約機構資料保護機制。 八、建立委外業務管理機制。 九、建立金融消費者保護機制。
AI 白話解釋
← 第35條看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全文第36-1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