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合約範本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 第34條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第34條
第 三 章 內部控制制度之查核 › 第 五 節 風險管理機制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應訂定適當之風險管理政策及程序,建立獨立有效風險管理機制,以評估及監督整體風險承擔能力、已承受風險現況、決定風險因應策略及風險管理程序遵循情形。 前項風險管理政策及程序應經董事會通過並適時檢討修訂。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風險管理機制」的其他條文
第35條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應設置風險控管單位,並定期向董事會提出風險控管報告,若發現重大暴險,危及財務…
第36條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之風險控管機制應包括下列事項:一、建立防範詐欺控管機制,以維護交易安全並控管…
第36-1條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前一年度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資產總額達新臺幣十億元或使用者人數達二百萬人以上者…
← 第33條
看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全文
第35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