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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用下水道建設費徵收辦法 第5條

當地政府、鄉(鎮、市)公所或指定有關之公營事業機構依本法第八條第二項規定建設專用下水道,應擬具建設費徵收計畫書,報請上級機關核備。 前項計畫書,應包括工程計畫、經費來源、徵收費率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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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