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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用公路管理規則 第15條

專用公路之轉讓,應由受讓人檢附申請書及轉讓文件,報請該管公路主管機關核准後換發執照;如有租借、抵押或提供擔保時,應報請該管公路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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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