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專用公路管理規則 › 第18條

專用公路管理規則 第18條

專用公路之養護,由該管公路主管機關考核,如認為養護不良者,應限期改善,逾期不為改善,顯有影響行車安全者,應即封閉。
AI 白話解釋
← 第17條看 專用公路管理規則 全文第19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