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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用觀測站觀測儀器校驗辦法 第8條

專用觀測站裝置之觀測儀器,應在校驗單位實施校驗。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校驗單位得應專用觀測站之申請,派員赴觀測儀器裝置地點施行校驗: 一、體積龐大搬運困難者。 二、儀器安裝於土地、建築物或機械設備上拆卸困難者。 三、因搬運或其他因素有遭受毀損或影響精度之虞者。 向中央氣象局申請現場校驗者,除應依本法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收費標準繳付校驗費外,並應負擔交通費、加班費、出差費或其他必要之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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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