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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用觀測站觀測儀器校驗辦法 第7條

專用觀測站裝置之觀測儀器申請校驗時,應填具申請書,並繳交校驗費。 向中央氣象局申請校驗者,其校驗費額依照氣象法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由交通部定之。 向其他單位申請校驗者,其校驗費依各該校驗單位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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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