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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用觀測站認可辦法 第10條

專用觀測站結束觀測業務時,應於結束觀測業務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中央氣象局報備。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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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