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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用觀測站認可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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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用觀測站認可辦法 第11條
氣候站、農業氣象站及雨量站,應於每月十日及每年一月底前,將上月氣象月報表及上年氣象紀錄年總表,依中央氣象局規定之格式,填報中央氣象局。但經中央氣象局同意延展者不在此限。 暫時停止觀測業務,應於月報表載明原因;逾六個月未填報資料者,視為結束觀測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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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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