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專用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 第4條

專用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第4條

專用電信網路依其設置用途,分類如下: 一、公共服務網路:指設置供急難救助、公共使用或其他公共服務之網路,包括警政、消防、災防、醫療救護、海巡、救難、鐵路、公路、捷運、航空地勤、漁業、水利、氣象、學術教育、司法、矯正機關、外交、港埠、林務、關務、移民勤務、電力、自來水、瓦斯、石油等公共服務用途之專用電信網路。 二、自用網路:非屬前款網路,設置供自己使用之專用電信網路。
AI 白話解釋
← 第3條看 專用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全文第5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