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 法律 › 專用電信設置使用及連接公共通信系統管理辦法 › 第20條

專用電信設置使用及連接公共通信系統管理辦法 第20條

第 四 章 附則
申請設置使用專用電信者,應繳審查費、審驗費、證照費及無線電頻率使用費,其收取依預算程序辦理。
AI 白話解釋

「附則」的其他條文

第19條違反本辦法規定者,依電信法相關規定處罰。第21條各類專用電信之技術、設備、作業標準,本辦法未規定者得參照國際電信公約、國際無線電規則、國際電…第22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 第19條看 專用電信設置使用及連接公共通信系統管理辦法 全文第21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