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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用電信設置使用及連接公共通信系統管理辦法 第3條

專用電信依其申請設置系統或目的分類如下: 一、專用有線電信。 (一)有線載波電臺。 (二)光纖傳輸電臺。 (三)專設有線電話。 二、專用無線電信 (一)船舶無線電臺。 (二)航空器無線電臺。 (三)計程車無線電臺。 (四)學術試驗無線電臺。 (五)業餘無線電臺。 (六)漁業、電力、警察、消防、鐵路、公路、捷運、醫療、水利、氣象及其他專供設置者本身業務需要而設立之專用無線電臺。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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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