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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科以上學校及其分校分部專科部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部設立變更停辦辦法 第17條

第 三 章 變更 › 第 一 節 改名
本部受理獨立學院、技術學院、科技大學或一般大學申請改名,每年以辦理一次為原則。 本部受理申請改名及審核程序如下: 一、符合前條改名之條件者,得擬具改名計畫書,經校務會議審議,私立學校並應經董事會審議通過後,檢附改名計畫書、會議紀錄,連同符合前條各款條件之基本資料及相關表件,於當年度規定期限內向本部提出申請。 二、本部得組成專案審查小組進行審核,分初審、複審二階段;初審就各校所提資料進行審核。 三、初審通過之學校,本部辦理實地訪視,並根據實地訪視結果召開複審會議進行審議,就學校未來規劃及長遠發展提供具體建議;審核通過者,核定改名。 私立學校經本部核定改名者,應辦理學校法人變更登記。 獨立學院、技術學院、科技大學或一般大學申請改名,經本部審查未通過者,於收到書面通知次日起一年內不得再申請改名。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十月三十一日修正施行前,經本部審查未通過且於次年再申請者,不適用前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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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專科以上學校及其分校分部專科部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部設立變更停辦辦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17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31條學校法人依私立學校法第七十條第一項規定,申請停辦所設私立學校或分校、分部、專科部、技術型高級…

「改名」的其他條文

第16條大學校院改名應符合下列條件:一、獨立學院申請改名為一般大學或技術學院申請改名為科技大學,應具…第18條專科以上學校因學校發展需要得申請變更學校名稱,其申請程序及相關事項,準用前條規定。第19條專科以上學校申請改名者,其變更後之名稱應符合下列規定:一、專科以上學校之名稱,應明確表示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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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