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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科以上學校及其分校分部專科部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部設立變更停辦辦法 第16條

第 三 章 變更 › 第 一 節 改名
大學校院改名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獨立學院申請改名為一般大學或技術學院申請改名為科技大學,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辦學成效良好,並有具體績效證明。 (二)學校招生、學籍、人事、會計、財務、課程、行政電腦化等校務行政運作正常,並已建立健全制度,且未經本部列有重大行政疏失。 (三)應符合本部政策目標及相關規定。 (四)私立者,其董事會及法人登記及變更事項運作正常,並已建立健全制度。 二、技術學院與一般大學、獨立學院與科技大學、技術學院與獨立學院、一般大學與科技大學符合前款規定,及符合下列各目之特殊情形者,得申請互為改名: (一)教育政策及國家需要。 (二)經本部審酌各地區大學設立情形後,認為確有必要。 (三)申請改名學校之所在直轄市、縣(市)未設有擬改名之一般大學、科技大學、獨立學院或技術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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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專科以上學校及其分校分部專科部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部設立變更停辦辦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16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27條學校應於本部核定合併後一年內完成學校組織規程之訂修。新設合併後之專科以上學校應置校長一人,第…

「改名」的其他條文

第17條本部受理獨立學院、技術學院、科技大學或一般大學申請改名,每年以辦理一次為原則。本部受理申請改…第18條專科以上學校因學校發展需要得申請變更學校名稱,其申請程序及相關事項,準用前條規定。第19條專科以上學校申請改名者,其變更後之名稱應符合下列規定:一、專科以上學校之名稱,應明確表示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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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