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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科以上學校及其分校分部專科部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部設立變更停辦辦法 第34條

第 四 章 停辦
私立專科以上學校及其分校、分部、專科部或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部經停辦者,得申請本部核定後恢復辦理;其程序準用本辦法有關設立之規定。 學校法人因所設私立學校停辦或合併後,已無其他所設私立學校者,應於學校停辦、合併核定生效後三年內完成恢復辦理、新設私立學校、與其他學校法人合併或依私立學校法第七十一條完成改辦其他教育、文化或社會福利事業之財團法人;屆期未完成者,學校法人主管機關應命其依私立學校法第七十二條規定辦理。完成改辦其他教育、文化或社會福利事業之財團法人者,仍應保留相關之資料;解散者,應由學校法人封存相關資料,報學校主管機關協調查詢及保存資料之方式。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六日修正施行前,學校法人因所設私立學校停辦或合併後,已無其他所設私立學校者,應於本辦法修正施行後三年內完成恢復辦理、新設私立學校、與其他學校法人合併或依私立學校法第七十一條完成改辦其他教育、文化或社會福利事業之財團法人;屆期未完成者,學校法人主管機關應命其依私立學校法第七十二條規定辦理。
AI 白話解釋

引用本條的條文

專科以上學校及其分校分部專科部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部設立變更停辦辦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34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1條本辦法依大學法第四條第五項、專科學校法第四條第四項、第五條、第六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七條第五…

「停辦」的其他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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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