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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科以上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許可與設校及教學品質保證辦法 第14條

實驗教育計畫內容有變更之必要時,計畫主持人應於預定變更之該學年度開始六個月前,報各該主管機關送實驗教育審議會審議通過,由主管機關核定後,始得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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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