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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科以上學校實習課程績效評量辦法 第2條

本辦法所稱實習課程,指專科以上學校(以下簡稱學校)依科、系、所、學程,規劃具有學分數,且對應專業能力所進行之職場屬性實務學習課程,不包括實驗課程及實作訓練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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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