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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科以上學校實習課程績效評量辦法 第3條

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應就學校辦理實習課程,實施績效評量(以下簡稱評量);其評量項目如下: 一、實習機制: (一)實習課程整體規劃及運作機制。 (二)實習委員會之組成及運作。 (三)實習學生之安全維護。 (四)實習學生之不適應輔導或轉介。 (五)實習輔導及訪視運作機制。 二、實習成效: (一)實習學生就業輔導成效。 (二)實習學生對實習課程滿意度成效。 三、前次評量結果改進情形。但第一次接受評量之學校不適用之。 實習課程為校外實習者,應增加下列評量項目: 一、實習機制: (一)校外實習合作機構之擇定及媒合機制。 (二)校外實習合約之簽訂及執行。 (三)校外實習保險之投保情形。 (四)校外實習合作機構與實習學生發生爭議時之協商處理機制。 二、實習成效: (一)實習學生對校外實習合作機構滿意度成效。 (二)校外實習合作機構對實習課程滿意度成效。 (三)校外實習合作機構對實習學生滿意度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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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