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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 第5條

第 一 章 送審要件
前條所定繼續任教未中斷,應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之一: 一、專任教師:每學期應實際任教。但經核准帶職帶薪或留職停薪而未實際任教者,不在此限。 二、兼任教師:連續每學期應均有聘書,而各學期實際任教至少滿一學分,提出申請之當學期排定任教至少一學分。 三、專任助教:每學年應均有聘書,且協助教學及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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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條本辦法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十四條第四項及教師法第八條規定訂定之。第2條教師符合下列條件者,得申請資格審定:一、專任教師,經學校聘任,且實際任教。但已核准成立之學校…第3條本條例第十六條至第十八條所定擔任教學工作,其年資依下列方式計算:一、曾任某一等級教師之年資,…第4條本條例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三月二十一日修正生效前已取得本部核發助教證書或講師證書之現職人員,繼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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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