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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
› 第5條
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 第5條
第 一 章 送審要件
前條所定繼續任教未中斷,應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之一: 一、專任教師:每學期應實際任教。但經核准帶職帶薪或留職停薪而未實際任教者,不在此限。 二、兼任教師:連續每學期應均有聘書,而各學期實際任教至少滿一學分,提出申請之當學期排定任教至少一學分。 三、專任助教:每學年應均有聘書,且協助教學及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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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審要件」的其他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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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十四條第四項及教師法第八條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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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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