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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 第6條

依本條例第十六條規定申請講師資格審定者,應填具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並繳交下列書件: 一、依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送審者:碩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及成績證明。 二、依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二款或第三款規定送審者:學士學位證書、相關服務年資與成績證明及專門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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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