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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科以上學校辦理職業繼續教育辦法 第3條

學校辦理職業繼續教育之課程,分為學習時數課程、學分課程、學位課程及學位學程課程。 前項學位課程及學位學程課程之系、科與學位學程及招生名額,納入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核定之學校系、科與學位學程及招生名額總量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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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