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專科以上學校辦理職業繼續教育辦法 › 第4條

專科以上學校辦理職業繼續教育辦法 第4條

學校辦理職業繼續教育,其招生對象為在職者或轉業者;修習副學士與學士程度學分課程、學位課程及學位學程課程者,並應分別具備報考專科學校及大學之資格。 前項學位課程及學位學程課程,不包括碩士班以上課程。
AI 白話解釋
← 第3條看 專科以上學校辦理職業繼續教育辦法 全文第5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