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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科學校學生學籍規則 第13條

各校得辦理日、夜間部學生校內及校際相互選課,選修他校課程者應經本 校及他校同意。但其修習學分數以不超過當學期修習學分數三分之一為原 則。 前項選課規定由各校自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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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