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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科學校學生學籍規則 第12條

選定輔修學生於延長修業期限二年後,仍未修畢輔修應修科目與學分者, 得申請再延長修業期限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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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