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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科學校學生學籍規則 第17條

各校依規定辦理之各項學分班學生修習及格之專業課程,於入學考試及格 後,經申請准予抵免學分,得採計為畢業學分,其抵免學分規定由各校自 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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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