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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科學校學生學籍規則 第18條

學生因故申請休學,得由各校核准一學期、一學年或二學年。休學累計以 二年為原則,期滿因重病或其他特殊緣故需再申請休學者,得由各校酌予 延長休學之年限,其規定由各校自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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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