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專科學校學生學籍規則 › 第28條

專科學校學生學籍規則 第28條

僑生、外國學生、蒙藏生、原住民族籍學生、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之視覺障 礙、聽覺障礙、語言障礙、多重障礙學生及嚴重情緒障礙學生、派外人員 子女學生及符合本部規定條件之運動績優學生,除延長修業期限及學業成 績退學,依照下列規定辦理外,其餘各項學籍處理,均照本規則之規定: 一、五年制各科組學生申請延長修業期限以三年為限。 二、修習科目、除軍訓、體育外,其學業成績不及格科目之學分數連續兩 學期達該學期修習學分總數三分之二者,應令退學。
AI 白話解釋
← 第27條看 專科學校學生學籍規則 全文第29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