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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科學校學生學籍規則 第35條

修滿輔修科組規定之科目與學分,成績及格者,其畢業生名冊、歷年成績 表、畢業證書均應加註輔修科組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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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