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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科學校學生學籍規則 第39條

各校應於每學年 (期) 開始後二個月內,造具各科組新生、轉學生名冊 ( 附件一、二) 及統計表 (附件三、四) 報本部。具有保留入學資格者,應 另附名冊。 (格式同新生名冊) 學生入學資格及學歷證件由各校自行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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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