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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科學校專業及技術教師遴聘辦法 第2條

本辦法所定專科學校,包括專科學校及科技大學、技術學院、軍警學校附設之專科部。 本辦法所稱專業及技術教師,指其專長或技術,足以擔任專業科目或技術科目教學之教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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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