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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科學校專業及技術教師遴聘辦法 第4條

教授級專業及技術教師應具下列資格之一: 一、曾任副教授級專業及技術教師三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具體事蹟者。 二、曾從事與應聘科目性質相關之專業或技術實際工作十五年以上,具有特殊專業實務經驗、造詣或成就者。但獲有國際級大獎者,其年限得酌減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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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