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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科學校推廣教育實施辦法 第4條

專科學校推廣教育,分為學分班及非學分班二類。 學分班所招收之學員,應具報考專科學校之資格;非學分班學員資格,由 學校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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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