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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科學校推廣教育實施辦法 第7條

專科學校辦理推廣教育應事先妥適規劃課程,並組成推廣教育審查小組, 依教育部所定審查規定,於每學期開學前或開班前一個月內,審查各班次 開班計畫;審查通過之各項開班計畫及紀錄,應留校存查。 前項計畫內容應包含課程、師資設備、上課起迄日期、時間及地點、招生 資格、名額及方式、經費預算等。 學校應於每學年結束後二個月內,將該學年度辦理情形彙報教育部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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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