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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科學校推廣教育實施辦法 第6條

專科學校推廣教育學分班,應以專班方式辦理,學分班之課程、授課時數 、成績考核及學分計算,應符合專科學校相關法令之規定。 學分班學員修讀期滿經考試及格,由學校發給學分證明,其經專科學校入 學考試錄取,所修學分得依各校學則或相關規定酌予抵免。 非學分班學員修讀期滿,由學校發給證明書。 學校對學員成績及學分,應有完整紀錄,並妥善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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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