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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科學校軍訓教官編制員額資格遴選辦法 第11條

本部辦理新進軍訓教官之遴選,應會同國防部組成軍訓教官遴選小組;其任務為審議下列事項: 一、遴選計畫、簡章及其變更。 二、試務協調、變更及停辦。 三、錄取員額及成績基準。 四、其他有關軍訓教官遴選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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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