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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科學校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 第10條

國外學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採認: 一、經函授方式取得。 二、各類研習班所取得之修課證書(明)。 三、非使用中文之國家或地區,以中文授課所頒授之學歷。但不包括中等學校學歷。 四、未經本部核定,在我國所設分校、分部及學位專班,或以國外學校名義委託機構在國內招生授課取得之學歷。 五、以遠距教學方式取得之學歷不符第七條規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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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