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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科學校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
› 第11條
專科學校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 第11條
申請人所提供之各項證件,有偽造、變造、冒用等不實情事,經調查屬實者,應予撤銷其學歷之採認。經許可入學者,撤銷其入學許可;已註冊入學者,撤銷其學籍,且不發給與修業有關之任何證明文件;畢業後發現者,撤銷畢業資格,並追繳或註銷其學位證書;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檢察機關依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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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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