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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科學校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 第4條

國外學歷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始得採認: 一、畢(肄)業學校應為已列入參考名冊者;未列入參考名冊者,應為當地國政府學校權責機關或其認定之教育專業評鑑團體所認可。 二、修業期限、修習課程,應與國內同級同類學校規定相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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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