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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科學校進修部設立變更停辦辦法
一句話看懂
專科學校進修部設立變更停辦辦法規範專科學校進修部的設立、變更及停辦等相關事項,確保進修部運作符合教育行政要求。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19-11-08・共 9 條。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本辦法依專科學校法(以下簡稱本法)
第十一條
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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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專科學校進修部之設立、變更及停辦,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專科學校、技術學院或科技大學所設之專科進修學校及夜間部,依本法
第十一條
第二項規定轉型為進修部,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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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專科學校設立進修部,應依本法
第十八條
第一項規定,於組織規程定之,並經校務會議審議通過後,依本法
第四十五條
規定,報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核定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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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專科學校進修部置部主任一人,綜理部務,由校長聘請專任助理教授以上教師兼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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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專科學校進修部各科置科主任一人,綜理科務,由日間部科主任兼任之。但日間部無相關科者,由進修部專任教師兼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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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專科學校進修部得與其他校內行政單位合併;合併後,變更其組織及名稱者,應修正組織規程,經校務會議審議通過,依本法
第四十五條
規定,報本部核定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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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專科學校進修部之各科停止招生,應依專科以上學校總量發展規模與資源條件標準規定,報本部核定。 專科學校進修部,應於各科現有學生畢業或完成安置,由專科學校修正組織規程,經校務會議審議通過,依本法
第四十五條
規定,報本部核定後停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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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專科學校、技術學院或科技大學,應自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一月八日修正施行之日起一年內,修正組織規程,經校務會議審議通過後,依本法
第四十五條
規定,報本部核定所設之專科進修學校及夜間部轉型為進修部。 學校依前項規定辦理轉型時,應就學生學習、課程教學、教職員工、學生權益之保障及其他相關事項,詳加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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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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