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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科護理師分科及甄審辦法 第11條

第 三 章 甄審作業
專科護理師甄審,以每年辦理一次為原則;甄審之日期、地點與報名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中央主管機關應於甄審日一個月前公告之。 前項甄審,包括筆試及口試。筆試及格者,始得參加口試;筆試及格之效期保留二年。 筆試成績,以科目總成績計算平均六十分,且每一科目成績皆達五十分以上者為及格。 口試成績,以六十分為及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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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